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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思客 | 车丕照:学位法能否遏制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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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教育部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学位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在获得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后,将成为规范我国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法,同时,也将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遏制长期受到关注的学术不端行为。

首先,《学位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相信这会成为未来学位法中的重要规定之一,进而对学术不端行为起到遏制作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虽然也规定了对“舞弊作伪”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但没有明确使用“学术不端”的概念。《学位法草案》则在第三十三条专门规定了“学术不端处理”,并列举出一些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行为。该草案规定:“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上述规定将为国务院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未来的学位法将在一定范围内对学术不端起到遏制作用。所谓“学术不端”,指的是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或失范的做法。学术不端可以发生在学术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由于学位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学位授予活动”,因此,其作用范围只能是学位授予环节,所能遏制的也只能是学位授予过程中所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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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即使是在学位授予范围,学位法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利益驱使、侥幸心理,总会诱使一部分人以身试法。即使在法律相对完善、学术规范相对明确的发达国家,也经常传出一些学术丑闻。笔者曾写过一篇短文,题目是《不单是制度重要》。文中谈到,法律人大概比其他人更加相信法律的效用,而普通百姓则更知晓法律的局限。学术不端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不能期待靠一部学位法就能彻底解决学术不端的问题。长远来看,道德教化也许才是杜绝学术不端更为根本的手段。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因此,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才是使人们远离学术不端的良方。

即使是以法律制度来遏制学术不端行为,仅有一部学位法也是不够的,需要有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学位法草案》第三十三条的实施。就此,《学位法草案》已做出若干规定。例如,该草案规定,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第一项职责就是“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在制定和完善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时,可考虑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应更加明确、具体。《学位法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学术不端”的表述自身依然有值得推敲之处。草案目前的表述是:“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这里将“作伪造假等行为”与“学术不端”并列似乎不够恰当。“学术不端”是一个更大的概念,应包括“作伪造假”和其他学术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也许改为“作伪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表述更为可取。另外,如果以列举的方式确立学术不端的判断标准,列举的事项可以更多一些。教育部于2016年6月16日发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第二十七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列举比较充分,对未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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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加强对学生学术研究的正面引导,并将其制度化。很多学术不端现象的产生是因为学生不会做学术研究,不知道怎样写学术论文。因为“脑袋空空”,所以就拼凑文章,甚至抄袭他人的成果。因此,要不断加强对学生的学术引导和过程指导。在法学学科,我们提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情况:1、是否提出并证实了某一新的有价值的法学观点;2、是否系统并深入地解释了某种法律现象的成因;3、是否揭示了某种法律现象的性质或特征;4、是否纠正了对现有法律现象的错误认识;5、是否解决了不同法学观点之间的冲突;6、是否将新的法律知识体系化;7、是否提出了新的法学研究方法;8、是否验证了某种法学方法的使用价值或有效性;9、是否拓展了现有法学理论或方法的适用范围。上述标准的提出,将有助于学生做论文选题,有助于引导学生正确自主地开展研究,避免步入学术不端的歧途。

    第三,反思现行的学位授予实践,并完善相应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学生的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是被不合理的要求“逼”出来的。例如,《学位条例》并不以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实践中,几乎所有学位授予单位都要求本科生完成学士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应该说,除了少数优秀的学生,大多数本科生尚不完全具备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于是,各种材料的拼凑就成为一些学士学位论文的常态。笔者在十多年前写过一篇题为《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的文章,目前可以在知网上查到与我这篇文章同名或几乎同名的另外三篇文章,从内容上看,都是我的这篇文章的缩写。因为篇幅很短,估计是本科生或硕士生所为,而且很可能是为了满足公开发表论文的要求而糊弄出来的“成果”。我多次对我的学生们讲,国际经济法(其他学科可能也是如此)的研究可分为“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和“不以为然”三层境界。对于本科生来说,只要能做到“知其然”也就不错了。这也许就是《学位法草案》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所要求的“掌握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的含义所在。《学位法草案》目前关于学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也就是说,第一,学士学位申请者可以不做学位论文,第二,即使要求做学位论文,也不一定进行答辩。笔者完全赞成这一规定,并希望各学位授予单位就学士学位论文尽量地做“减法”,而不是做“加法”。由此,本科生们不仅能少一分的负担,还能少一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轻视,多一分对学术研究的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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