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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思客 | 龙俊: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关系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民法典》第1077条的第一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个条款中规定的30天时限,就是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的由来。按照之前的《婚姻法》,如果夫妻二人达成一致想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基本上当场都能领到离婚证。但是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同样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是不能马上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会让两人多等30天,这30天当中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这个离婚申请。只有在30天到了之后,双方再去一次民政部门,即第二次去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的时候才有可能正式离婚。

如何理解这个条款呢?对此网络上产生了热议。很多人认为离婚冷静期条文的增加会给未来离婚带来很大的阻碍;也有人说这个条款可能会造成一个问题,即在30天内可能发生一方伤害另一方的情况;甚至有人戏言,想离婚的得赶快赶在2021年1月1号之前了。那么这个条款是否真的如大家议论的,会对离婚造成根本性的影响呢?它真的有这么大的“威力”吗?恐怕这个问题没有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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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先跟大家讲一个《婚姻法》中的小知识点,《婚姻法》中的离婚包含两种:一种是合意离婚,一种是片意离婚。合意离婚是说夫妻双方都想离婚,片意离婚是说夫妻一方想离婚,一方不想离婚。

我们说的“离婚冷静期”这个制度其实仅适用于合意离婚的情形,也就是夫妻双方都想离婚的情形。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才会一起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只能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达成离婚。

而离婚中的家暴通常是出现在夫妻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的情况下。绝大部分情形下,在合意离婚中是很少出现家暴现象的。


那这个条款出现的目的何在呢?总体来说,它主要针对的是社会上经常发生的所谓“闪婚闪离”的现象,尤其是“冲动离婚”,比如夫妻早上打完架,下午就去离婚。为了减少这种现象,国家就从制度上设置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其实大家仔细想想,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理智地想离婚,即使有了1077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了稍微麻烦点要跑两趟婚姻登记机关以外,可能也没有真正实质性的影响,就是要多等一等而已。所以说,这个制度还真没有像网络热炒的威力那么大。


跟这个问题相关的是,本次《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也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变化。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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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的情况下,经调解无效,法院就是根据这五种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离婚的。但是仔细看一下,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想要主张离婚的话,是很不容易的。首先,一般的外遇或者嫖娼不算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里;其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比较严重的行为,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情形就更严重了;最后,哪怕是这里面看起来最简单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也是“暗藏玄机”,根据法律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起诉离婚的一方要主张和对方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而且这个分居还不能是因为工作原因的分居,必须是感情不合而分居,这个举证难度就很大了。不仅如此,还有第五种情形,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这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条款,什么叫夫妻感情破裂?什么程度算破裂?于是,社会上出现了两种观点,它们之间呈现出完全相反的倾向,背后折射出对我国《婚姻法》离婚制度到底是过宽还是过严的一个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片意离婚太难了,举证难度大,希望能对我国离婚制度进行一个宽松化的调整,使其更加便捷。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的片意离婚太容易了,为什么呢?有人把它类比成签合同,一个合同签订了,如果有一方想摆脱合同,怎么可能就凭这一方的意思就能摆脱呢?对于合同而言原则上是不可以的,除非一方有重大错误才可以。因此,第五种情形“感情破裂”的依据太宽松了,应该加以限制。

这两种观点的对立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离婚还是不离婚的时候,尺度很不一样,各地有各地的把握。

如果法院或者这个法官信奉的是希望婚姻更加自由一些,那么可能他在判决离婚的时候会更加“畅快”一些,会在更多的情形中认定感情破裂。相反,有的法官的尺度就非常严,他会奉行“劝和不劝离”,“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原则,调解不成也可能以双方感情还有修复的可能为由,拒绝判决离婚。


而本次《民法典》中的这一条增加了一项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个新增的内容应该怎么理解呢?有学者把这个条款称为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认为这一条增加了诉讼离婚的难度。真是这样吗?笔者认为不能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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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得看一看在此前的《婚姻法》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正如上文所说,《婚姻法》中,如果没有前四种法定离婚事由的话,法院只能基于抽象,判断夫妻是否感情破裂,是否应该离婚。这个时候在大部分案件里,尤其是在离婚尺度收紧的大前提下,法院第一次往往都是不判离婚的,这是一个常态。

然后,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则,想再次提离婚诉讼的话,需要跟第一次判决间隔6个月。问题是过了6个月再提离婚诉讼的时候法院会怎么判呢?既然已经起诉第二次了,多数情况下,大部分法院会判离。这就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间隔6个月之后再起诉就判离的现象。

有人基于这个现象认为,现在的《民法典》中把6个月变成一年,似乎是增加了期限。但是请注意,所谓的“6个月判离”只是个现象,而不是规则。只是很多法院的法官,或者很多法院在内部处理的时候认为,6个月之后再起诉看起来是感情破裂了。当然也有很多法院或者很多法官不是这么看的。在某些欠发达地区,有的法官甚至在一方起诉几次、十几次后,仍然认为感情尚未破裂,继续判决不准许离婚。甚至于有的当事人被逼得自杀。也就是说,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一个第二次起诉必然判离婚的规则。

所以,这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就有一个想法,对于那些真正已经死亡了的、没有挽救可能的婚姻是不是应该给予一个“痛快”,迅速地判决离婚。这就是这个条款增加内容的来由。

《民法典》这一条款增加的内容本质上不是在增加离婚的难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是在增加离婚判决的一个确定性。如果我们说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是比较抽象的话,那么这个经过一年第二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规则,可以说确定性就比较强了。

综合前面所讲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及一年以后起诉再判决离婚的制度来看,大家可以得出《民法典》在离婚这个问题上所秉持的态度:

第一,对于那些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给它多挽救一次的机会,虽然这个限制可能稍微增加了一些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离婚的人,多少会有一些作用。

第二,对于真正已经丧失挽救可能性的婚姻,该判离的时候就果断判离。这才是对这次《民法典》里离婚态度更加准确的解读。

总体上来说,《民法典》实质上强化了婚姻自由,单纯认为《民法典》出台之后未来离婚的难度增加了,可能是一种有失偏颇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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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龙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助理;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全程参与民法典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所客座研究员,深度参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说明:本文经龙俊老师授权发布。

责编:秦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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